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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监狱心理咨询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7-06   来源: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心理咨询员的管理,提高心理咨询员的责任心和工作业务水平,推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稳步发展。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怀集监狱警察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以及省监狱管理局有关要求,结合本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对象为监狱所有的心理咨询员,是指由监狱推荐参加心理咨询师认证培训的警察。个别自学取证后自愿参加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警察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单位推荐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相关培训的警察自参加培训之日起,就必须履行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心理咨询员的工作原则是学以致用、精益求精的原则;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的原则;专业工作与岗位工作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五条 申报培训的警察必须符合省局及监狱拟定的报名条件(以当期的条件为准)。

第六条 申报的程序:自愿报名-监区(科室)推荐-心理矫治科审核-政治处复核-监狱办公会确定培训人员。

第七条 培训所需经费列监狱警察培训经费开支,统一按照监狱《警察外出培训协议》和心理咨询员培训报销制度的程序要求予以报销,无法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承担培训所需费用的一半。

第八条 参加培训的警察在培训期间,要严格遵守制度,不得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发扬好学奋进的良好作风,争取良好的成绩。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督促心理咨询员严格落实的值班工作,具体值班安排由心理矫治科制定后提前一个月下发到各单位(一般安排在每周三、周五进行),由各科室负责人、监区教导员负责落实排班和调配警力。

第十条 除监狱安排其他任务外的,心理咨询员原则上不能在值班的当天请假,但可在监区内部调班,调班后报心理矫治科审核。如遇特殊突发情况,需要组织心理咨询员临时值班的,在不影响监区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咨询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员必须负责协助监狱心理矫治中心开展工作,确保每月不少于一天时间在心理矫治中心值班,一年累计不少于12天;每次值班不少于2个个案,一年累计不少于20个个案(包含回访跟踪个案)。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员要认真执行《怀集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施办法》及《怀集监狱监区心理辅导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并同时要履行以下的心理咨询工作职责:

(一)开展罪犯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并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写出《心理咨询反馈表》交到心理矫治科。

(二)在心理咨询中遇到心理问题严重或典型个案要及时与业务科室反映,并落实进一步跟踪。一般情况要在两个月内进行回访跟踪,问题严重的视情况及时跟踪。

(三)根据要求对顽危罪犯和重点犯进行挂牌攻坚,及时进行危机干预,并确定矫治方案。

(四)负责协助监区心理辅导站制定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五)协助监狱和监区对各类罪犯进行心理测试,针对罪犯心理状况和特征作出概括性分析,建立健全罪犯心理档案。

(六)协助监狱和监区在心理测试基础上,对在测试中所显示个性倾向性、个性心理特征等心理状况相同或相近的罪犯进行科学分类

(七)协助心理矫治科和监区心理辅导站做好心理咨询场所、设施、设备及受询罪犯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按要求对不同类别的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进行钻研、探讨和实践。

(九)积极积累经验,每年至少写一份个案总结或一份经验论文。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员在值班当天由心理矫治科依据《怀集监狱警察岗位考核暂行办法》负责考核,值班时间计入个人总执勤时间。每月底心理矫治科将考核情况反馈给各单位,作为警察岗位考核的依据之一由各单位负责落实,并上报政治处备案。

第十四条 监区在接到值班安排后,无故不按要求安排心理咨询员到心理矫治中心值班的,扣监区绩效考核分15分;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上级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员没有履行职责的,应按以下标准予以扣分,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上级规定进行问责。

(一)在培训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3分。

(二)无故未按要求值班或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的,每次扣13分;在值班过程中不负责任,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2分。

(三)超过3个工作日未及时将《心理咨询反馈表》交到心理矫治科的,每次扣1分。

(四)未按要求对在心理咨询中遇到心理问题严重或典型个案进行及时反馈和落实跟踪的,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2分。

(五)未做好顽危犯“挂牌攻坚”工作的,扣1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3分。

(六)未及时对本监区或挂钩单位患有严重心理障碍的罪犯进行危机干预的,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2分。

(七)无故未按要求协助监区心理辅导站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2分。

(八)未按要求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的,每次扣12分;未针对罪犯心理状况和特征作出概括性分析,建立健全罪犯心理档案的,每次扣12分。

(九)未按要求协助心理矫治科和监区心理辅导站做好心理咨询场所、设施、设备及受询罪犯的管理工作的,视情节轻重扣12分。

(十)未按要求上报个案总结、经验论文的,每次扣12分。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每年开展一次评比,按照一定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心理咨询员,被评为优秀的心理咨询员由监狱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列入非领导职务晋升的加分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在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咨询员,按照怀集监狱警察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向政治处提请鼓励性记事,心理咨询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外出培训、参观学习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员在接受培训后,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不满十年的,因个人原因不参加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补还已报销的培训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其他原因造成心理咨询员不能正常参与值班的,经监狱领导批准后也可退出。

 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员调离或者转任到其他单位的,按照《警察外出培训协议》和监狱有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和心理矫治科联合拟定,由心理矫治科负责解释,自20121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2008年下发的《广东省怀集监狱心理咨询员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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